原告王**与被告陈**、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市公路桥梁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邵*、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合肥市公路桥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后因发现案情复杂,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于2017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邵*、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合肥市公路桥梁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经本院传票传唤和出庭通知书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本院申请庭外调解3个月,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陈**、合肥市公路桥梁公司共同赔偿我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等损失412851.02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6日,我在凤阳县府城镇长安街道路施工现场工作时被挖机碰下摔伤。事故发生后我当即被送往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救治,入院诊断为“1.严重多发伤:1、腹部闭合性损伤:肝挫伤;双肾挫伤伴右肾周*肿;后腹膜血肿;2、创伤性湿肺;双*胸腔积液;右侧部分肋骨骨折;3、额面部软组织挫伤伴右额面部多发骨折;4、头部外伤2.iss评分:25+16+1=42,”在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救治34天。2016年12月20日转院至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经入院治疗后诊断为“1.肠梗阻;2.肠瘘术后;3.右下肢静...(本文书还有60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