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河南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中顺)、朱*、孙*、永城中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城中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河南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7200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朱*、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永城中舜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25日,被告因开发建设房地产,数次从原告处借款1900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三个月内一次性清偿借款,如逾期还款,每天按借款余额的5‰计算逾期利息至全部清偿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扣除利息...(本文书还有26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