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占松周、余**、谢**(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商议由被告人余**冒充卖淫女通过微信寻找被害人,由被告人方*、占松周、谢**冒充余**的丈夫及亲友,殴打胁迫被害人,劫取财物。具体如下:
1.2016年8月9日凌晨,方*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到被害人刘*,后双方约至信州区解放路大秦*化酒店**房间见面。余**进入房间后,随即联系方*、占松周、谢**敲门进入房间。谢**冒充余**的丈夫与方*、占松周*打并逼迫被害人刘*拿钱,搜得被害人刘*的银行卡后从中支取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被害人刘*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2016年8月8日晚在信州区入住大秦*化酒店**房间,当晚微信通过了一名女子的添加好友请求,约23点将经辨认为余**...(本文书还有25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