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3日下午14时左右,原告在被告处从事盘沙工作过程中,因乘坐电梯从**楼摔下致伤,当日,即被送往商丘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左侧跟骨粉碎性骨折、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至2017年10月14日,支付医疗费41166.88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商丘木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2018年4月11日,该所对原告的伤情作出商木兰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本文书还有43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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