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宁夏清禾胜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禾公司)、薛*、通嘎拉格因与被申请人郑**、一审被告银川绿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清禾公司、薛*、通嘎拉格申请再审称:(一)清禾公司、薛*、通嘎拉格申请再审提交清禾公司的营业执照、绿豪公司的营业执照、薛*和通嘎拉格与绿豪公司的劳动合同、绿豪公司二审上诉状,可以证明:1.清禾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10日,成立时间在本案买卖合同纠纷发生之后,不应承担责任;2.绿豪公司不是薛*一人的公司;3.薛*、通嘎拉格是绿豪公司的员工,其与郑*成的沟通都是职务行为,薛*、通嘎拉格不应承担任何责任;4.绿豪公司在上诉时已经阐明,清禾公司、薛*、通嘎拉格不是买方,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上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事实依据,判决结果错误,本案应予再审。(二)清禾公司、薛*、通嘎拉格二审未上诉并非对一审判决结果的认可,绿豪公...(本文书还有9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