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与被告山西中电明秀发电有限公司、明秀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江苏明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吴*1、吴*2、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西中电明秀发电有限公司、明秀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江苏明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吴*1、吴*2、郭*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80,000,000元,截止2018年3月12日的利息207,197,688.88元,及从2018年3月13日起至贷款全部清偿完毕止的全部利息及对应罚息;2.判决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第一项请求中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上述六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1年1月21日,委托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托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与借款人山西中电明秀发电有限公司(被告一)签订《理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向被告一发放贷款5亿元,贷款利*8%,期限7年,约定贷款到期一次性偿还。同日,根据《理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理财委托贷款代理协议》的约定,原告分支机构晋城分行与明秀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二)、江苏明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与...(本文书还有56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