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葛**、上蔡县爱来客牛肉面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告葛**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8月7日原、被告签订《早餐摊位租赁合同》一份,被告将位于上蔡县城北街三小斜对面上下两层的门面房租赁给原告经营早餐,约定租金每年28000元。同年8月29日,因该饭店发生火灾,被告借口属于原告责任,并于2016年9月2日不让原告进入该房屋,导致原告经营中断,同时原告放置的物品也无法取出。为此,提起诉讼,请求解除2016年8月7日原、被告签订《早餐摊位租赁合同》并返还在被告处原告的物品,退还原告剩余房租26522元。
被告葛**辩称,火灾发生后虽然双方因财产损失进行诉讼,但被告从未阻止过原...(本文书还有10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