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6年4月至2019年6月的住房按揭费用45,754.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4月1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xxx路x号**幢xx住房一套及屋内所有设施全部归原告所有;房屋所欠按揭贷款由原、被告各偿还一半。但协议离婚后,被告一直未偿还按揭贷款,所有...(本文书还有4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