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姚**与被上诉人民权县华丰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华丰公司于2013年8月22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垫支的奶款86311.80元及利息。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3)民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4)商民三终字第336号民事判决,发回民权县人民法院重审。民权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民民重字第16号民事判决,姚**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7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姚**之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华丰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1年5月14日原告召开全体股东...(本文书还有27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