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五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金*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经审理终结。
原告建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五建公司对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大地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混凝土货款488439.5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五建公司对建工大地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货款违约金310918.14元(违约金计算:以176537.50元为基数,自2010年4月20日至2012年11月17日止,以311902元为基数,自2010年5月11日至2012年11月17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分段计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五建公司对建工大地公司应向原告承担的迟延履行利息291648.05元(分段计算,第一段以货款本金488439.50元及货款违约金310918.14元合计即799357.64元为基数,从2012年11月18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计算的利息;另一...(本文书还有50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