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6日17时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前往泌阳县春水镇盛磊石材厂找该厂的老板陈*艺要账,因见不到陈*艺而将该厂大切、中切锯上的遥控器拿走。被告人周**系该厂工人,在向王*索要遥控器时与王*发生口角,口角过程中王*用遥控器砸了周**的头一下将周**砸倒在地,而后王*又用遥控器砸周**的背部、腹部。随后周**从地上站起去争夺王*手中的遥控器,争夺过程中周**使用从王*手中夺过来的一个遥控器将王*的鼻子及面部砸伤后跑走。2019年5月16日,经法医鉴定,王*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害人王*受伤后,于2019年5月6日在泌阳协和医院检查治疗,花费960.9元。次日在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检查,花费939.5元。当日,在泌阳协和医院住院治疗,经治疗,于2019年5月18日出院,共住院11天,花费医疗费3,141.89元。在泌阳协和医院住院期间,王*于2019年5月15日前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九医院进...(本文书还有3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