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庄*、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362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38元(41天×18元/天)、护理费7200元(90天×80元/天)、营养费900元(90天×10元/天)、误工费36806元(11月÷12月×40152元/年)、交通费500元、伤残赔偿金61834.08元(40152元/年×20年×10%×1.1)×70%、精神损失费10000元、鉴定费3500元、鉴...(本文书还有2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