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贲**与被告秦*岛众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混凝土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贲**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被告混凝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4632.5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6日15时40分,被告混凝土公司司机刘*胜驾驶被告混凝土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号车辆行驶至102国道韩*庄路段时由北向西驶入102国道过程中,遇被告王**驾驶的搭载原告等人的车牌号为×××号面包车顺120国道由东向西驶来,两车临近相撞,造成原告等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部门认定刘*胜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王**承担...(本文书还有40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