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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唐山曹**********因与被上诉人唐山市泰*******及原审第三人唐山博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9)冀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9-08
  •  
  • 【案例概要】

    泰隆实业辩称,海博实业以购买钢材款的名义,向泰隆实业支付了预付款2.88亿元属实,同时,博志实业也以购买钢材款的名义向海博实业支付了预付款2.04亿元,三方已发生真实的现金交易,未发生货物交易,至于海博实业与泰隆实业以及博志实业的法律关系,由法院依法认定。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7月18日,泰隆实业(供方)与海博实业(需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l-hb-2014-07-18-01)。约定需方向供方采购价值45001800元的钢坯。付款方式约定:合同签订后30天内需方以商业承兑方式支付货款。供方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票结算。同日,海博实业(供方)与博志实业(需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hb-bz-2014-07-18-02)。约定需方向供方采购价值45034410元的钢坯。付款方式及期限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如需方逾期付款,逾期10天内,每天按总货款的0.06...(本文书还有205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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