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与被执行人四平市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对我院执行的铁东区蔚蓝之都**号楼**号房屋(总面积330平方米)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称:首先贵院审理的田**诉被告四平市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吉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错误,上述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蔚蓝之都**号楼**号房屋及**号楼**号房屋(后改为**号楼**号房屋)不应交付给田**。上述房屋已被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且田**提出过异议及异议之诉,其明知被执行房屋存在查封。在2018年8月9日因异议人与被执行人不夜城公司建筑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且在2018年田**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2018年9月10日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03民初229-2号民事裁定...(本文书还有13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