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四平市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对我院执行的铁东区蔚蓝之都3户房屋(房屋总面积402平方米)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称:贵院审理的赵**诉被告四平市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吉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错误,上述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蔚蓝之都**号楼**号房屋及**号楼**号**房屋不应交付给赵**。理由是:上述房屋已被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且赵**提出过异议,异议人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在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经一审二审审理,驳回了赵**的异议请...(本文书还有16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