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杜**与被上诉人沈阳世纪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华泰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4)于民二初字第03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郑*玉、代理审判员相蒙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被上诉人世纪华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杜**诉称:2012年1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沈阳市于洪区千山西路名为华邑世纪城第**幢1—**层**号的房产,面积99.63平方米,价款为6537.619元/平方米,共计651,343元;其中首付款201,343元,被告协助原告贷款450,000元。2012年11月8日原告给付被告81,343元,但因贷款问题未能解决,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后原告与被告交涉解除合同未果,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81,343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被告沈阳世纪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1、2012年11月原...(本文书还有46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