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云南万紫千红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6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将本案涉案歌曲全部删除,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7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为调查被告侵权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520元(包括公证费1250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取证消费270元),共计人民币12252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依法取得对涉案的234首音乐电视作品(详见附录:侵权作品清单)进行集体管理的...(本文书还有25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