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天业房地产公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蒋**起诉要求确认所购20套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天业房地产公司、金诚资产管理公司返还房屋、协助办理产权手续,其实质是蒋**对所购20套房屋行使取回权,故本案应确定为一般取回权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蒋**是否取得了其在天业房地产公司所购20套房屋的所有权;二、金诚资产管理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担责。
一、关于蒋**是否取得了其在天业房地产公司所购20套房屋的所有权的问题。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是采用公示(登记)要件主义为原则和以法律例外规定为补充的效力模式。也就是说,我国不动产变动有两种效力模式:一是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以登记为必要条件,而不能认为只要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生效就必然发生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二是法律例外规定的物权变动效力模式,就是指不动产虽未进行变更登记但已交付并实际占有的情形,也视为所有权发生了变化。蒋**与天业房地产公司所签订的20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蒋**依合同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应获得了20套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蒋**所购房屋属不动产,是否获得了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应从产权是否进行变更登记和蒋**是否实际占有两个方面进行评判。诉争房屋的产权至今仍然登记在天业房地产公司名...(本文书还有51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