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与被上诉人贵阳市花溪区溪北社区服务中心吉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吉麟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花民初字第20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及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彭**及委托代理人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诉称:为了发展林业、果树生产,培育、管理使用荒山荒地。原告与被告于1992年6月17日签订荒山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位于蜂糖窝的大约50亩荒山(东至水沟,南至一队稻田,西至周*吉土坎脚,北至蜂糖窝坡顶),用于种植林木,承包期限为30年,从1993年3月1日起,至2023年3月1日止。原告自承包该荒山后,辛勤劳作,种植了大量的果木、树木,彻底的改变了所承包的土地面貌。在原告辛苦努力二十年,正在获得承包收益时,因贵州大学花溪校区建设需要,对原告承包的该片土地依法实施了征收。经原告、被告及贵阳市花溪区溪北办事处实际测量,原告所承包的土地面积为46....(本文书还有23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