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怀化银成医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化医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侵害企业名称(商*)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怀化银成医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怀化医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怀化银成医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化银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调查取证费用3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聘请律师费用12000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公司股东刘*、刘*明和原告公司股东陈*均系怀化银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因三人合伙出现分歧,三人各自经营,分别成立不同的公司。原告公司(原为怀化银成医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成立,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原告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第41类“”注册商标,并于2017年9月7日取得商标注册证书。原告享有该商标在教育培训“教育: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录像带发行;……”的专用权。被告不顾原告的劝告在招生过程中一直使用“银成医考”字样等标志。原告与被告公司股东刘*、刘*明曾于2015年10月20日在城中榆树湾工商所处理过纠纷,对方当时道歉并书写了保证书。原告见被告创业不易原谅其行为,可被告一直没有认识到事情严重性。被告于2015年12月开始,一直使用“银成医考”字样对外宣传和招生,对原告造成很大影响,也误导很多学员。被告无“银成医考”字号,也未经原告的许可,使用“银成医考”字号和商标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和商标专用权。综上所述,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怀化医诚文...(本文书还有73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