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韦**、覃云采用覃云负责在前探路、韦**携毒品在后运输的方式共同运输毒品。2018年5月22日,覃云、韦**先后从宁某2县前往墨江县,韦**租乘车牌号为云j×××××的出租车于当日11时20分许途经昆洛公路老213线宁洱县公安流动查缉点时,被在此公开查缉的宁洱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韦**携带的一只棕色旅行箱内查获毒品海洛因2袋,净重2797克。经网上追逃,覃云于2018年7月12日17时许在广东省博罗县湖镇镇华通电脑有限公司**栋宿舍**楼被抓获。
上述事实清楚。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证实了公安民警抓获韦**并查获毒品,后通过网上追逃抓获了覃云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民警先后检查并扣押了韦**携带的毒品、手机、旅行箱及覃...(本文书还有7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