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诉被告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阳慧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8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李**,被告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庭后原告廖**申请本院到柳*市工人医院调取证据并申请移送鉴定,本院经组织双方对调取的证据进行质证后将该案移送鉴定;2018年12月12日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科回函要求规范申请事项并补充证据,本院再次到柳*市工人医院调取证据并组织双方质证后再次移送鉴定,2019年4月完成鉴定。因原告廖**申请鉴定人出庭,本院改期为2019年5月15日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李**,被告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2月12日18时35分在国道322线501km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文书还有36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