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赖**与被告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赖**,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偿还原告装修工程欠款119361元;2、由被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利随本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初,被告委托原告为其在赣州市审计局办公大楼**楼承租的店面实施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日期为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7月15日,工程如期竣工并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于2014年12月10日才与原告办理工程结算,双方签订结算表后,被告仍欠原告119361元,签订结算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将工程款付清。被告至今未支付欠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原告赖**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结算清单,证明经双方结算,确认了工程量及工程款数额。2、被告出具的欠条,证明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119361...(本文书还有13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