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镇江分行)与被告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威集团公司)、江苏卡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威制造公司)、丹阳市宝跃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阳宝跃公司)、丹阳市宏森新农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阳宏森公司)、孟**、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业银行镇江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卡威集团公司、卡威制造公司、孟**、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丹阳宏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丹阳宝跃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业银行镇江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卡威集团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336617.5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月14日,此后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2、...(本文书还有30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