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因被告陈**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裁定:移送大田县人民法院处理,并于2018年11月5日移送本院;同时,原告吴**向本院提出庭外自行协商3个月期限,故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并于2019年3月13日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后,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杨**、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令陈**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诉讼费由陈**负担。事实和理由:陈**长期向吴**借款,截至2015年8月18日,双方进行结算,陈**共向吴**借款200000元,并向吴**出具借条一份。之后,吴**经多次催讨,陈**均未偿还上述借款。
陈**辩称:1.因长期在上海做建材装饰工程的生意,2014年误入地处上海恒大建材市场31号库的吴**与他人开设的赌场,参与赌博...(本文书还有34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