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晏**、晏*、湖南互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维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晏**、互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退股转让金258251元、违约金25825.1元,共计284076.1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晏*原系互维公司股东,双方于2015年10月16日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彭*沁及周*退出,周*所占公司注册资本900000元全部转让给原告、被告晏*,转让完成后,被告晏*占股51%,原告占股49%。后原告提出退出经营,要求退股返还股本金,并于2016年6月7日与互维公司、被告晏**、被告晏*签订了退股协议书,约定被告晏*以258251元的价格受让原告所持有的股份,并在协议...(本文书还有13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