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事实的证据,相关证据均在一审期间当庭出示并经质证。二审依法审查,对原判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予以确认。二审期间,袁**无新证据提交。
针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评判如下:
1.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辩称原审认定第一起事实,不存在强要硬占的问题。经查,袁**未经过任何部门批准,私自占用袁***小区**号楼标号为15、16两间门面房的事实,有证人袁*鹏、陈*兵等人的证言、民权县南华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袁**占用该门面房后,在门上写着出租字样,并附有电话,足以证明袁**强行占用两间门面房的故意。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成立,不予采纳。...(本文书还有6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