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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县人****指控袁**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寻衅滋事罪
  • 案例类型:刑事裁定书
  • 案号(2019)豫14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9-06
  •  
  • 【案例概要】

    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事实的证据,相关证据均在一审期间当庭出示并经质证。二审依法审查,对原判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予以确认。二审期间,袁**无新证据提交。

    针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评判如下:

    1.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辩称原审认定第一起事实,不存在强要硬占的问题。经查,袁**未经过任何部门批准,私自占用袁***小区**号楼标号为15、16两间门面房的事实,有证人袁*鹏、陈*兵等人的证言、民权县南华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袁**占用该门面房后,在门上写着出租字样,并附有电话,足以证明袁**强行占用两间门面房的故意。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成立,不予采纳。...(本文书还有60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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