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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丹阳市天*******与被告中冶东方********、江苏飞达********、江苏飞达********、朱**、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7)苏11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9-09
  •  
  • 【案例概要】

    2015年9月16日,原债权人建设银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2016年1月6日原债权人建设银行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江苏法制报》发布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17年11月27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天晟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于2017年12月7日在《江苏法制报》发布《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五被告共同答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审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五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中冶公司与建行京口支行签订了四份借款合同,合同编号ld-2013-1026,借款金额为3000万元,借期1年,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14年12月19日;合同编号ld-2013-1027,借款金额为2000万元,借期1年,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14年12月29日;合同编号ld-2014-1020,借款金额为1500万元,借期1年,借款...(本文书还有436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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