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黄**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苏*辩称:上诉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在投保时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并没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何**作出明确说明,何**也没有在投保单上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上诉人的免责条款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能对抗受害人。上诉人不仅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且亦应当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希望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何**辩称:1.上诉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至今并未有证据证实上诉人在投保时已对免责条款的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向投保人何**作出明确说明,且保险合同等材料上“何**”的签名也并非是何**本人签名,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不成立的。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上诉人的免责条款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或者是无效的,故不能对抗受害人。上诉人不仅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且亦应当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上诉人认为由其承担保险责任不利于保护社会及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完全没有道理的,其拒绝为受害者免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希望二...(本文书还有56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