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丹阳市广胜东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阳广胜汽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26日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丹阳广胜汽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及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第4号公告仅载明:江苏省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这一记载并非等同于自2016年4月1日起国四标准的车辆无法登记上牌一审法院并未查清本案所涉车辆是否确实无法登记上牌,就认定被上诉人购买车辆的目的不能达到,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二、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时间为2016年3月13日,即使2016年4月1日案涉车辆无法办理注册登记事宜,被上诉人在立案时并不符合原审法院认定因合同目的不能达到而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时是可以...(本文书还有23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