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胡**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胡**偿还原告陈**欠款人民币136738元;2、判令被告胡**支付原告陈**逾期支付欠款利息,以136738元为本金,按月息1%为标准从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9月1日为2085.25元,两项合计138923元);3、判令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5000元、差旅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在网络上相识,认识之后被告便以各种理由向原告借款,截止到2018年7月18日,被告共向原告借款总计136738元,在原告多次要求下,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并承诺所借款项在2018年7月31日...(本文书还有11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