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阴市长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寿建筑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江顺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顺化纤公司)、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寿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王**,被告潘**暨江顺化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寿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江顺化纤公司、潘**立即给付结欠的工程款93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1年6月12日,他公司与江顺化纤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他公司为江顺化纤公司建造厂房。合同签订后,他公司进场施工,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6年9月21日,经结算,双方一致确认他公司施工的工程款为280万元,江顺化纤公司尚欠113万元工程款未付。同日,潘**出具欠款证明一份,同意债务加入对江顺化纤公司的欠款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此后,两被告又支付了20万元工程款,余款93万元一致未予以支付。
被告江顺化纤公司辩称:对于...(本文书还有9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