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赵**、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赵**暨被告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赵**、毛**立即支付工程款18万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赵**、毛**承担。
事实与理由:他为江阴市国盛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公司)建造房屋。2012年5月20日,国盛公司出具欠条一份,承认结欠他工程款18万元。欠条出具后,国盛公司分文未付。2013年1月16日,国盛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赵**与毛**作为公司股东,应当对国盛公司吊销前的债务承担清偿之责。现为维护他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赵**与毛**共同辩称:1.原告起诉主体有误,原告与他们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涉案工程款的结欠主体系国盛公司,与他们无关;2.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债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本文书还有9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