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45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7日被告因资金周*需要向原告共计借款245000元。2017年7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凭证,明确自愿承担该借款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归还之日止的利息。事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望法院依...(本文书还有6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