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68年2月**日出生,住沭阳县。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泗阳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刘*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具体理由如下:1、李*与福斛国际有限公司存在实际投资关系,刘*与福斛国际有限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刘*系与李*存在借贷关系。李*给刘*部分利息是事实,因为李*承诺8个月内还本付息,李*实际是向刘*借款,对于涉案款项,李*应予返还。至于一审判决认定的刘*考察情况,不能否认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2、一审对刘*拿到保健品的具体名称、价值没有查清。李*并没有给刘*保健品,是刘*朋友嵇正宇给刘*一点茶叶、床垫等,且是赠送品,保健品亦不值钱。3、刘*一审起诉要求李*偿还欠款,并未主张不当得利,一审依据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审理本案属适用法律...(本文书还有13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