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与被告上海宝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以下简称宝济公司)劳*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的劳*关系已解除;2、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伤待遇178573元(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55×7=40985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855×6=3513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855×6=3513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855×10=58550元,住院伙食补助3100元,住院护理费5270元,鉴定费408元);3、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5855×2=1171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原告曹**到被告公司工作,从事木工岗位。2018年6月30日17时30分左右,原告曹**在云峰雅郡房建工程(二标段)3-43#栋地下室安装...(本文书还有28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