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代理人刘*、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1年2月相识,后于1994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并于1997年5月**日生一女儿王*某。婚前,由于原被告双方都在上海武警总队服服役,部队纪律严格,见面机会甚少,导致双方在并不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喋喋不休,甚至谩骂、殴打原告。原告为维持婚姻,长期忍让。原告父母来探望,被告总是不理不睬,被告的上述不孝行为,进一步是本没有感情基础的双方彻底反目成仇。有原告为了解脱心中...(本文书还有6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