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全**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十五局)、湖南佳伟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伟劳务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后,被告佳伟劳务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了第三人湘西自治州振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振湘建筑公司)参加诉讼,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中铁二十五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刘**,被告佳伟劳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第三人振湘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8600元、护理费13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36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4200元、伤残赔偿金1876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后期医疗费19500元,合计29883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时,原告当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医疗费8600元、护理费13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800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4200元、伤残赔偿金218376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后期治疗费19500元,合计301476元。因上述分项与总额计算数额不一致,原告庭后重新更正以下项目:医疗费8456元、护理费13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817元、营养费2700元、交通费345元、误工费16782元、伤残赔偿金218376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后期治疗费19500元,合计301476元。对于法院依法追加的第三人,原告不主张第三人在本案中承担责任,只要求二被告承担责任。
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3日原告经同乡王**介绍到中铁二十五集团有限公司吉首市光明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部做杂工,包吃包住200元一天。2017年3月29日下午2时许,原告在砼养护...(本文书还有72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