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与被告广西大裕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裕市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原告廖**的申请追加广西天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诺物业”)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的委托代理人黄**、杨**,被告大裕市场和第三人天诺物业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经营收益权转让合同》无效;2、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58000元经营收益权转让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中国东盟(国*)汽配电商产业园项目商*经营收益权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中国东盟(国*)汽配批发交易中心的“中国东盟(国*)汽配电商产业园项目”**层**号商*经营收益权转让给原告。另约定:该商*经营收益权期限为12年,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28年5月31日止,转让费总额为58000元,原告在签署合同的同时一次性付清12年的该商*经营收益权的转让费,被告则于每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该商*经营收益权的收...(本文书还有44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