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陈*,被告诉讼代理人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判决被告王*清偿借款16万元及其利息864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做工程,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借16万元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1张,约定利息36%;期限到期,被告将2016年2月26日到2017年2月26日期间的利息已清偿;2018年2月26日重新出具借条1张,和2017年下欠结息条据1张,原借条被告收回现借款虽经催要,被告不能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辩称:一、借款本金无异议,但主张利息超出法律规定上限;二、2018年2月26日付原告10000元应比除,之前按照月利3分付1年利息57600元。
原告举证: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口信息查询单,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
证据二、借条3张,其中原借条复印件...(本文书还有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