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宇松实业有限公司、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聚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华盛吉祥置业有限公司、罗**、何*、罗**、潘*、尹**、唐*、谢**、郭**、陈**、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陈*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举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案外人陈*到庭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陈**,贵院冻结了陈**在招商银行长沙国金支行银行开卡的卡号为62×××26的银行卡中的人民币一百万,因该财产属于案外人的拆迁款,属于案外人所有,本人在委托陈**帮助购买理财产品进行理财的过程中被冻结,继续执行该财产可能会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中止对陈**卡号为62×××26的银行卡中人民币一百万元财产的执行。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宇松实业有限公司、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本文书还有23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