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诉被告怀化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怀化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怀化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时为原告黄*办理好位于怀化市鹤城区城东汽车站后侧“宏运新苑”第**幢**层**号房的不动产权证;2、被告怀化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黄*迟延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违约金2738.14元。事实与理由:2011年12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怀化市鹤城区城东汽车站后侧“宏运新苑”第**幢**层**号房,建筑面积128.19平方米的商品房,以总价款273814元出售给原告;原告交纳办证...(本文书还有11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