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诉被告怀化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运房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袁*独任审理,于2018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湘运房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好位于怀化市鹤城区城东汽车站后侧“宏运新苑”第**幢**号房的不动产证;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人民币2848.29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怀化市鹤城区城东汽车站后侧“宏运新苑”第**幢**号房,建筑面积129.35平方米的商品房,以总价款284829元出售给原告;原告交纳办证费用,委托被告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如因被告的责任,原告不能在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原告不退房,被告按原告已付房价款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本文书还有14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