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泗阳银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泰公司)与被告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银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购房款46241.51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庭审后,原告将利息请求变更为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5月9日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购买位于泗阳县淮海东路泗阳银泰国际花园商住房**栋**室,住房面积119.54平方米,售价3280元/平方米,价款392091元。被告缴纳首付款84091元,余款308000元被告以按揭方式支付给原告。被告于2017年3月起中断偿还按...(本文书还有8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