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与被告叶**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娄银强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叶**的委托代理人徐**、被告叶**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叶**诉称:2007年7月27日,邱卫星由被告叶**作担保向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约定月利率20‰,有邱卫星和被告出具的借条为据。借款后,邱卫星一直未归还借款,被告也不履行担保义务,经原告催讨无果。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从2007年7月28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原告为证明诉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借条原件一份。
被告叶**对上述证据和事实无异议,并愿意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查证...(本文书还有6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