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因要求确认被告成武县交通运输局、成武县公路管理局、成武县伯乐集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并予赔偿一案,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后,于2018年7月2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邵**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成武县交通运输局单位负责人周*芳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成武县公路管理局单位负责人张奎亮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成武县伯乐集镇人民政府单位负责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成武县伯乐集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29日组织人员以原告搭建物属于违法建筑,将原告临时建筑物强制拆除。原告认为拆除原告的临时搭建物的行为违法,且系三被告所为,诉至本院,要求确认三被告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被告成武县伯乐集镇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
原告邵**诉称,1.被告在实施s242临商线巨野至成武改建工程项目土地房屋征收中强制拆除原告临时用房的行为违法;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临时用房价值人民币36000元,附属物损失人民币18770元,屋内被砸物...(本文书还有49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