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桂阳县精艺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法定代表人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完整提供公司自成立至今的财务账簿(会计账目)、财务会计报告给原告查阅;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股东,被告自成立至今从未按照《公司法》规定向股东提供过一次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也从未提请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原告曾于2017年11月4日向被告递交了要求查账的书面申请,但被告签收后未回复,也至今都未向原告提供财务资料、账薄、凭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桂阳县精艺混凝土有限...(本文书还有17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