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泉州市泉品汇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品汇公司)、张**与被泉州市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公司)、第三人汪**、余**、陈*、柯**、福建省诚毅工程建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毅公司)、泉州市恒美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泉品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被告华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林**、第三人余**、陈*、柯**、诚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汪**、恒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泉品汇公司、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坐落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新区池峰路旁泉州市电子商务企业总部基地**栋**单元商品房登记至两原告名下并立即向两原告支付5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泉品汇公司、张**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向两原告支付5万元并向两原告赔偿经济损失67万元。庭审时,原告泉品汇公司、张**明确:二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的67万元赔偿款和5万元均是要求支付给原告张**。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7日,经司法所组织原、被告及第三人诚毅公司、恒美公司达成调解并签订了1...(本文书还有50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