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与被告吴**、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支付所欠原告货款12165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吴**、胡**从原告处多次购买鱼饲料用于其承包的鱼塘养鱼。二被告购买鱼饲料后支付了部分饲料款,还下欠原告饲料货款共计12165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二被告总找各种理由至今没有支付剩余货款,为难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吴**辩称,欠原告鱼饲料款121650元是事实,但二被告因承包鱼塘亏损...(本文书还有1092字未显示)